(修订稿)
一、总则
1.为了鼓励及加强社会服务力度,规范学院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院内各有关系、部、处、室、中心及教职工个人,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我院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对完成社会服务创收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与奖励。
3.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是除统招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以外的系、部、处、室、中心等的其它一切收入。
4.学院对各类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创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5.财务处是学院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资金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的财务核算、分配及使用监督。各项收费使用的收据,必须到财务处统一领取,交旧领新。各项收入(指毛收入)要及时上交到财务处,并实行“先交后提”的原则。所有收入上交学院财务后方可按规定比例进行开支。各项收入由财务统一核算,分户记账,创收部门不得截留和转移创收资金,不得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每年年终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查审计。
6.有创收任务的部门为学院年度目标管理规定的创收任务部门,服务性项目是指按职能部门所具有的服务性项目。学院创收及服务性项目使用学院有关资产,资产的使用费应计入成本,实行内部结算。
7.学院各系部、处室举办各类培训班及创收及服务性项目须预先报批,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各个项目在实施前一周内,实施部门需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相关各部门新增创收项目,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到财务处申报立项,同时,报送新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学院对各类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资金原则上按收入总额在学院与处室、系部之间进行分配。
8.各类院内、外办班的班次、人数、班主任应由办班的职能部门编册报财务处备案,其教学服务收入按本办法进行分配。
9.各创收部门指定一名经办人员与财务处对口联系,办理缴款报账等工作,接受财务处在创收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每年对本部门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财务处。对隐瞒项目不报、收入不及时上缴,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的等,一经查实,按查实金额全额上缴,并处两倍以上的罚款。
三、创收及服务性项目的提成与使用
10.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各系部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成教学历计划外办班和非学历教育办班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各类学历教育与各类非学历教育收入、各类短训班收入等,不包括学院各类计划内全日制大中专生学费。
系部各种收费都应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由财务处统一购置,使用部门统一到财务处登记领用,不得在外购买、自制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核销制度。
(1)各类计划外学历教育(成教、自考等)收入(办班所实得收入计算)按学院留30%,系部留70%。系部留成部分的55%弥补系部的办班成本支出,20%作为系部的奖励福利支出,5%作为系部的业务招待费,20%用于弥补系部的公用经费。办班概算经院领导批准后,收入实现后,财务处自动追加该部经费使用指标额度。
(2)系部利用寒暑假、周末、晚上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短训班(助会、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所得收入,按学院留15%左右(含营业税)、系部留85%左右,其中:系部留成部分的50%作为系部的办班成本性支出,25%作为系部的奖励福利,5%作为系部的业务招待费,20%用于弥补系部的公用经费。
(3)职业鉴定收入按学院学院留30%左右、中心留70%左右。中心留成部分的65%用于鉴定成本支出,20%作为中心的奖励福利支出,5%作为本中心的业务招待费,10%给系部用于弥补系部的公用经费。
收入概算经院领导批准后,留中心分成部分收入实现后,财务处自动追加该中心经费使用指标额度。
(4)上机费按学院留30%左右、系部留70%左右。系部上机费留成部分的80%用于上机成本支出,20%作为用于弥补系部的公用经费。收入概算经院领导批准后,留系部分成部分收入实现后,财务处自动追加该处室经费使用指标额度。
(5)补考费按学院留30%左右、系部留70%左右。系部补考费留成部分的80%用于补考成本支出,20%作为系部用于弥补系部的公用经费。收入概算经院领导批准后,留系部、处室分成部分收入实现后,财务处自动追加该系部经费使用指标额度。
(6)各类考试报名费除上交后余额分配,学院留30%左右、系部留70%左右。考试报名费系部留成部分的80%用于考试报名成本支出,20%作为系部的办公经费支出。
(7)各类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扣除上级管部门费用及监考费,按学院留20%左右,系部留80%左右。系部留成部分用于日常运转维持经费支出。收入概算经院领导批准后,留系部分成部分收入实现后,财务处自动追加该处室经费使用指标额度。
(8)各类财物赔偿费按学院留90%左右,处室留10%左右。处室留成部分用于日常运转维持经费支出。收入概算经院领导批准后,留处室分成部分收入实现后,财务处自动追加该处室经费使用指标额度。
(9)各类证件的补办(学生证、毕业证、图书证等)费按学院留30%左右,处室留70%左右。处室留成部分用于日常运转维持经费支出。
(10)与学院签订了经济指标承包合同的,按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指标上交学院承包经费。
11.经营服务净收入的分配。
经营服务净收入,指系部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支出后的净额。从事经营活动的系部应按相关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将各类奖金、补贴计入成本,要及时、足额归还学院垫付的水、电费、职工工资,并按照规定向学院上缴管理费等。
12.捐赠收入由学院根据受赠金额的大小,给予相关人员1%-5%的奖励。
四、附则
13.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14.本规定自下文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