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内部控制与内审、债权债务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二级部门资金管理、收费与收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学院院长对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财务院领导对学院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规定,各级负责人对各部门资金管理负责。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银行账户,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严禁重复开户和多头开户,严禁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二)学院所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院内各部门(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严禁在外开立账户,所有资金往来业务必须通过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院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管理
(一)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格执行印鉴分管制度。财务公章和人名章由财务处长和出纳分别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财务处统一购置,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三)现金、银行账的手工记账与计算机记账同时进行,并逐日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四)银行对账单由出纳以外的人员进行核对并编制余额调节表,每月结束后10日内交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并经主管院领导审阅后予以保存。
(五)按照学院《财务审批制度》规定,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六)建立健全学院内审机构和内审制度。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
(七)内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若发现该审未审、该处理未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学院建立对外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坚决杜绝个人舞弊行为。
(二)学院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和监督,实施授权审批制度。
(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随时掌握受资方的财务状况,建立投资风险基金制度。
(四)对院办产业要加强管理。与其签定投资协议,对其财会业务实施统一领导,实施财务监督和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其履行协议,按期并足额上缴利润。
第七条 债权债务的管理
(一)大额贷款要提出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要进行集体研究,集体决议,要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借出款要经过集体决议,要签订借款协议,不为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
(三)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款外,不得用于个人借款。各种借款要按照授权管理权限规定,由经办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并及时清偿。
(四)定期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对拖欠不还或长期挂帐的欠款要分清原因,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及时处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收费与收入的管理
(一)逐月按预算核实财政拨款收入。
(二)按预算和招生计划核实学杂费和住宿费收入,及时入账,并核实应上缴财政专户收入。
(三)各项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款、开票要分开。
(四)各类收入的分配要按照学院《关于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管理的办法》、《系部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对各项收入实行严格的稽核制度,并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院内二级部门的资金管理
(一)对院内二级部门严格执行《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管理的办法》、《系部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其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
(二)定期对二级部门负责人和兼职财会人员举办财会知识培训班,统一会计核算办法,明确办理财务收支和资金往来业务的程序和手续。
(三)定期对二级部门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要向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